某装修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已有2个月未能发放工资,拖欠李某等9名员工的工资以及奖金共计8万余元。清明放假前,公司负责人张某向该9名员工承诺节后返工时结清全部欠薪。然而当李某等人节后回到公司时,发现张某已将公司转让给他人经营,且张某去向不明。无奈之下,李某等人只能与现在的公司投资人王某交涉,请求清偿欠薪,但对方一再拒绝。王某认为李某等9名员工的工资是张某经营公司时欠下的,公司虽然已经转让给了自己,但欠薪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并且,自己在受让时并不知晓张某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李某等人应该找原公司负责人张某索要工资。
那么,公司转让后,应当由谁来承担李某等人的欠薪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由于变更登记仅仅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在存续期间投资人的改变,并不等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消灭,也不等于产生了新的个人独资企业,故不论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仍然为同一家独资企业。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的变更,并不影响该独资企业转让前、后对外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张某虽然已经转让公司并收取对价,但对于该装修公司来说,投资人的变更并不改变其转让前的属性以及权利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当然包括向员工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所必须发放的工资等内容。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责任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而非个人,即使发生转让,也不影响其应尽的义务。因此,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员工的,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公司应当向李某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