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点睛 “净身出户”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涉及“净身出户”协议的离婚案越来越多,其中大都是一方曾经承诺在某种情况下离婚时愿意放弃所有财产,所以真到了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就以此为证据要求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一分钱都不给对方。但事实上,“净身出户”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概念。所谓“净身出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全部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的效力存在较大争议,这类协议的效力往往与协议签订的方式及约定的内容密切相关,因此,此类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净身出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含两部分:附加的条件(如保证不出轨)及违反条件的后果(如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故一方自愿承诺所有财产归另一方,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安排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净身出户协议并非单纯财产分割协议,此类涉及的巨额出轨赔偿、净身出户等承诺或保证,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 净身出户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所以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首先需要考量附加的条件是否合法。说两种情况,第一种:一方承诺“如出轨,则净身出户(放弃所有财产)”,此类净身出户协议禁止与其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是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互相忠实的要求,亦有助于社会公德和社会正气的弘扬,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要义,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种:协议约定“一方不得与其他异性交往、联系、聊天、发微信(短信)或者应当删除所有异性的联系方式……如有违反,则净身出户”,该份协议中附加的条件限制了正常人的社交活动,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及通信自由等情形,不宜认定此类协议具有合法效力。 此外,对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签署的协议,但未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本案案涉的《财产分割协议》,上述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上述协议并未生效,亦不能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所以本案处理共同财产及债务时,因丈夫小刚对上述承诺中财产分割部分反悔,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存在婚外情等情形,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 法官提醒: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如夫妻感情确实到了难以维系的地步,也请理性处理,给彼此留下最后的美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