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日报 出轨丈夫为了挽回婚姻向妻子承诺痛改前非,并签下“再出轨就净身出户”的保证书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承诺如若离婚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所有债务归男方承担……痴心妻子盼着丈夫浪子回头,一次次选择隐忍原谅,谁曾想一片真心换来的不过是一次又一次的伤害。 近日,富阳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涉及“净身出户”和财产分割协议的离婚纠纷。 丈夫出轨,妻子起诉离婚 十年前,小花与小刚(均为化名)在一次聚会上相识相恋,并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两人恩爱有加,生儿育女。多年来,小刚努力打拼,小花勤俭持家,先后购置了房产和小车,开办了公司。生活越过越富足,但小刚却不知何时开始变得不安分,经常与其他异性暧昧不说,还总是夜不归宿。夫妻二人为此争吵不断,关系越来越紧张。 小刚多次出轨,每次被妻子发现后,都会立即认错并再三保证,为此也签过两份保证书和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小花虽屡屡痛心失望,但念及两个年幼孩子和多年的夫妻情分,一次又一次地选择了隐忍和原谅。然而,妻子的退让,并没有换来丈夫的真心悔过,忍无可忍的小花最终选择带着两个小孩一起离开。 随后,小花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按婚姻期间小刚出具的净身出户协议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小刚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财产分割起纠纷 小刚收到法院传票后,表示不同意离婚。由于小花态度坚决,小刚最终表态,如果妻子一定要离婚就必须公平分割共同财产,还欠有120万元债务也要由双方平均分担,两个小孩自己必须拥有其中一个的抚养权。 面对丈夫的抗辩,小花感到愤愤不平。她表示,小孩的抚养权自己可以只要一个,但关于财产分割,小刚曾经承诺所有财产归自己所有,现在不能出尔反尔。小花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小刚亲笔写下的保证书作为证据,保证书上写明小刚自愿承诺,如再出轨则放弃所有财产,且小孩的抚养权由小花选择。此外,小花还提交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所有财产归她,所有债务由丈夫承担,并明确该份协议真实、自愿,于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对此,小刚表示,当初说好的财产分割是要自己同意离婚,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才生效,自己是不愿意离婚的,如果小花一定要离婚,希望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分割财产和债务。 法官调解后达共识 经过庭前双方亲人的劝说,双方最终都表示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但对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问题,双方僵持许久。 针对小刚的抗辩意见,法官首先对其曾经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错误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随后动之以情,指出小花为了家庭一直勤勤恳恳,小刚的行为对妻子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无论是出于对小花的愧疚还是根据小刚曾经出具的保证书,在财产分配上均有理由向妻子小花倾斜。 对于小花,法官从案件的证据及法律规定角度帮其分析,虽然小花握有小刚出具的保证书,但其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即使该份保证书合法有效,小刚自愿放弃财产并承担债务,但属于附条件的协议,需要举证证明出具保证书后小刚仍存在出轨行为,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而对于财产分割协议因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未生效,所以根据现有证据,小花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 通过充分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房产、一辆汽车及部分公司股权归小花所有,债务由小刚承担,此外小花补偿小刚160万元。 法官点睛 “净身出户”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涉及“净身出户”协议的离婚案越来越多,其中大都是一方曾经承诺在某种情况下离婚时愿意放弃所有财产,所以真到了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就以此为证据要求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一分钱都不给对方。但事实上,“净身出户”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概念。所谓“净身出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全部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的效力存在较大争议,这类协议的效力往往与协议签订的方式及约定的内容密切相关,因此,此类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净身出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含两部分:附加的条件(如保证不出轨)及违反条件的后果(如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故一方自愿承诺所有财产归另一方,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安排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净身出户协议并非单纯财产分割协议,此类涉及的巨额出轨赔偿、净身出户等承诺或保证,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 净身出户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所以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首先需要考量附加的条件是否合法。说两种情况,第一种:一方承诺“如出轨,则净身出户(放弃所有财产)”,此类净身出户协议禁止与其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是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互相忠实的要求,亦有助于社会公德和社会正气的弘扬,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要义,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种:协议约定“一方不得与其他异性交往、联系、聊天、发微信(短信)或者应当删除所有异性的联系方式……如有违反,则净身出户”,该份协议中附加的条件限制了正常人的社交活动,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及通信自由等情形,不宜认定此类协议具有合法效力。 此外,对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签署的协议,但未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本案案涉的《财产分割协议》,上述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上述协议并未生效,亦不能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所以本案处理共同财产及债务时,因丈夫小刚对上述承诺中财产分割部分反悔,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存在婚外情等情形,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 法官提醒: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如夫妻感情确实到了难以维系的地步,也请理性处理,给彼此留下最后的美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