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讯“警察同志,我想自首,我实在是走投无路了……”近日,一名年轻男子在戴村派出所外徘徊许久,犹豫再三,最终还是走进了接警大厅,对值班民辅警说出了这句话。经过了解,这位萧山小伙是因为伪造合同诈骗而来投案的。 今年25岁的沈某,曾是杭州某国际矿产资源管理公司的员工,于今年6月辞职。沈某原先在公司担任业务员,主要任务是买卖钢材。去年年底,他通过自己的人脉拉到一笔业务,介绍杭州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和河南某公司进行钢材交易,后经层层转包,将对方公司的钢材货款转入自己账户内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结果挥霍一空。 为了弥补资金空缺,沈某冒用公司名义,伪造公司合同交易章,俗称“萝卜章”,与多家钢材公司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再通过复杂的“套瓶盖”模式,拖延归还货款时间。 “起初我还能借钱补上,但是后来我真的退不出这么多钱了,”他把这事告诉了家里人,被劝前来自首。据沈某交代,整个过程中他共伪造了6份假合同、2张假收货函、1张假提货委托函。 经查,本案诈骗资金达300余万元,流转资金几千万元,涉及相关公司10余家。目前,犯罪嫌疑人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其实,日常生活中私刻印章的行为并不罕见。公司设立时,印章经公权力机关备案后,即有公示效力,市场主体可对备案印章有合理信赖。印章未经备案的,若能证明公司使用印章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上可认可印章效力。排除上述两种情况,即我们称的“萝卜章”,是虚假印章。 办案民警提醒,为了防范“萝卜章”风险,有几点是需要注意的:面签时,要坚持“三亲见”,即亲见本人、亲见本人签字、亲见原件;如果选择公证时,虽然可以保证当事人签章的真实性,但书面审查工作仍然不能放松;如果采取录像手段,认定视听资料的证明力需符合3个条件:有其它证据佐证、以合法手段取得、无疑点;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应认定为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