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李和小张是同一家教育培训公司的销售专员,平日里关系还可以。因销售业绩一般,小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选择不予续聘。离职时,小张与公司就年终奖的计算问题产生了争议。出于好意,小李耐心地向小张解释了计算过程。但令人意外的是,小张不仅听不进去任何解释,还认为小李多管闲事,更过分的是,小张直接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多段恶意攻击小李的言论,称小李与公司某位副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说小李是“立牌坊的婊子”等等。当天,光朋友圈评论就有上百条,而小李也接到多个朋友的电话,询问究竟。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小李在单位里都被其他同事用异样的眼光看待。小李甚是苦恼,患上了抑郁症,甚至一度有了轻生的念头。 那么,面对小张在朋友圈的辱骂行为,小李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分析 一、小张的行为侵犯了小李的名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小张擅自发布的诋毁、诽谤言论,按照正常人的认知,很明显会使社会公众对小李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小李人格利益的贬损。另外,小张并没有掌握任何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发表了前述言论,具有侵犯小李名誉权的故意。因此,小张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小李的名誉权。 二、小李可要求小张立即停止侵害,并让其在朋友圈等处赔礼道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结合上述案例故事,小李可以要求小张立即停止侵害,即删除相关言论。同时,小李还可以要求小张赔礼道歉。司法实践中,我们主要采用道歉信或者登报道歉,但事实上,小李也可以主张让小张在其自己朋友圈中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小张应当向小李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结合上述案例故事,小张的侵权行为对小李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小李为此得了抑郁症,甚至有了轻生念头。因此,小李有权向小张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因此,小李若为维权而聘请律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固定证据支出的公证费等合理支出,也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可向小张主张。 律师提醒 互联网为每个人发表个人观点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你可以用几秒钟的时间发一条朋友圈吐槽今天的不顺,也可以用手机录制一段vlog记录美好的一天。人人都可以随时随地自由地发声,但个人的言论自由并非没有底线、没有限制。如果仅凭一股怨气、怒气,动辄诽谤、侮辱他人,那么“朋友圈”将变成“谣言圈”“仇人圈”,我们的网络空间将不再风清气正。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发表的言论负责。特别提醒,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25条特别规定,即便是为公共利益实施的舆论监督,也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或转载他人明显严重失实内容,亦或使用侮辱性言辞,如果因此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络也须正能量,侮辱、诽谤要不得。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朱俊应伟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