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4月16日,拱墅法院对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处原处长王晓平受贿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晓平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44.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很难想象,这样一位“处长”因畏罪潜逃8年,活生生把自己整成了“艺术家”......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王晓平以“借款”名义收受浙江某旅游运输公司总经理杨某所送现金15万元,此后从未归还。 2002年至2005年每年春节前,王晓平在办公室都能收到温州某客运公司负责人送来的5000元。这个金额在2006年到2010年“上涨”到1万元。其中,2007年王晓平去温州开会,又收到了这位温州公司负责人的1万元现金,总计8万元。 类似的受贿经历,他一共有23次,大多数发生在办公室,有的是在外出去企业调研期间,收到的贿赂有现金,有超市卡,有杭州大厦购物卡。 手握全省客运审批权,前后受贿40多万 王晓平1962年生,浙江杭州人。大学毕业后,他前往湖南长沙,成了一名人民教师。 1986年,24岁的王晓平从长沙回到家乡杭州,进入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作,从运输管理科的一名办事员开始,王晓平历任运输管理科副科长、货运科科长。 2001年6月,王晓平担任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处处长。虽然还是正科级职位,但手握全省客运线路审批权力的王晓平成了各家客运公司老总板眼中的“红人”。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职位的进一步升迁,王晓平与这些客运公司老板产生了工作之外的“交集”,他不再拒绝老板们的“感谢”。 2002年至2005年的春节,王晓平都能收到客运公司老板送来的“过节费”,老板们希望自家公司能在线路审批方面得到王晓平的照顾。类似的受贿经历,一共有23次,有些就发生在办公室里,有的则是在去企业调研期间。 2007年3月,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升格为厅级机关,王晓平升任副处级。同年6月,他在处理某线路新增、客运线路改造审批时,主动向某旅运公司总经理杨某提出借款要求。杨某二话没说,爽快地送上15万。王晓平用这笔钱买了一辆车。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晓平在担任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处负责人职务期间,利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全省客运线路审批、省内跨市、省际旅游客运审批和管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金额共计44.7万元。 批捕当日出逃,多年隐姓埋名 2011年5月,打击交通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开始。 到了8月,风声日紧,彼时已是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处处长的王晓平清楚地知道,自己收受贿赂的事情很快就会暴露,等待自己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一路顺风顺水的王晓平并不甘心就此“认输”,他偷偷收拾起了行装。 2011年8月15日,王晓平因涉嫌受贿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次日,就在正式批准对其刑事拘留的时候,王晓平出逃了!公安机关马上发布通缉令,对其进行通缉。 然而,王晓平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虽然检察机关等多部门的追捕一直未曾中断,却始终杳无音信。 后经查明,出逃的那些年,王晓平先后逃至江西玉山、云南昆明。“亡命”生活不仅没有香车豪宅,更不是自由自在的。 为了掩人耳目,王晓平留起了长发长须,常年戴着帽子,在家也不曾脱下。平时基本不出门,偶尔外出回家时,也要回头多看几眼,确定无人跟踪后再关门。 一逃8年,藏身云南大理 被抓时已判若两人,“我原本对自己要求很高的” 时间一转来到2018年,案子到了拱墅区监委。此时距王晓平出逃已隔7年之久,过了最佳的追逃时机。但专案组仍未放弃,经过一年多时间对在案线索的重新梳理,结合最新信息的比对研判,最终将王晓平藏身地点锁定在云南大理。 2019年10月9日,专案组一行6人赶赴大理,根据此前获得的线索,王晓平可能住在一家农家小院中,专案组一行随即在农家小院隔壁的旅馆住下。经过多天观察,最终一举将王晓平抓获。 经初步讯问,王晓平对其受贿出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回杭州的火车上,王晓平说,外逃这8年,从来没过过一天安稳日子,现在离杭州越近,心里反而却坦然,“感谢你们,让我能重回人间。” 另据了解,在检察官提审王晓平时,当问到其犯罪原因,王晓平说原本对自己要求是很高的,想做个干实事的好官员,但后来还是慢慢放松了政治警惕,因身处路线审批岗位掌握一定的权力,在一次次“吃喝拿卡”中迷失了自己。逃亡的八年,没有再和自己的女儿见过面。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晓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及向他人索要财物共计4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晓平受贿中的15万元系索贿,对该部分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晓平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并通过家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