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记者 周颖 通讯员 萧司)
小赵通过网络认识了家住广东的小孙,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两人逐渐产生好感,成了男女朋友。 两人谈了一年多的恋爱,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而分手。但在恋爱期间,小赵曾多次向小孙转账,前前后后高达38万余元。分手后,小赵要求小孙返还这笔钱,小孙不肯,于是小赵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法院,要求小孙偿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38万余元是借款还是恋爱时的赠与成为争论的焦点。小孙认为,她收到小赵38万余元的款项不是借款。当时两人系恋爱关系,小赵的转账均属于对她的赠与,并非民间借贷。 经法院调查后,在38万余元中的转账中,有四笔转账为特殊金额,其中有两笔的金额是13145.21元,还有三次转账的金额是13145.20元,由于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当时双方为恋爱关系。而小赵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这是借款,对这部分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剩余33万余元,小赵在催讨时对方承诺归还,此外,小孙也提供不了这笔钱是双方的其他经济往来,因此法院认可和支持。 恋爱期间产生的财产往来该如何认定其性质?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曹钢律师表示,情侣之间的财产往来该认定为借款还是赠与,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如果仅凭汇款、转账凭证等,很难断定双方的借款事实。因此,双方经济往来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很重要。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借条等,则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应当予以返还;如果不能予以证明,则会被认定为是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