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 钱祎 被执行人获得搬迁安置款,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公安机关又不立案,申请执行人有没有别的途径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曾被法院多次司法拘留,仍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又撤销了,申请执行人有没有其它途径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通过自诉程序可以惩治拒执犯罪。10月14日,浙江省高院以“公诉与自诉并行,严惩拒执犯罪”为主题,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六大典型案例。 1、宁波海曙: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自诉人汲某与被告吴某某及林某、宁波鄞州某酒店民间借贷纠纷案,宁波海曙法院判决吴某某、林某归还汲某借款本金54197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保全担保费2500元;宁波鄞州某酒店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于2014年8月生效,但吴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 2014年8月,汲某向海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曙法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但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2014年9月,海曙法院从吴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扣划存款18900元,该款由自诉人汲某领取。吴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海曙法院有5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达460余万元。2015年8月,汲某与吴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吴某某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吴某某还于2014年6月至8月间,有转让股权收入15万元和大额存款行为,但均未用于履行判决,海曙法院依法扣押了其名下房屋予以拍卖。 2016年10月,海曙法院将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移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立案侦查,但于2017年11月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对吴某某的刑事立案。汲某向海曙法院提起自诉。海曙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法院多次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又在法院执行期间将所得款项随意处分,擅自偿还个人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自诉人起诉的罪名成立,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杭州西湖: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自诉人顾某某、黄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杭州西湖法院于2016年3月判令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顾某某、黄某某售房款1820000元及利息,宣判后张某某上诉。杭州中院于2016年12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经自诉人顾某某、黄某某申请,西湖法院于2017年5月对该案立案执行,向被告人张某某发送本院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此后,张某某在取得搬迁补偿款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一直拒绝履行民事判决判令的义务,也没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后自诉人顾某某、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决定不予立案。自诉人向西湖法院提起自诉。西湖法院依法审理,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3、衢州柯城: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自诉人蒋某某因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分别于2014年6月、2015年3月向衢州柯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4年7月判决林某某返还蒋某某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3月判决林某某返还蒋某某借款180000元及利息。2014年8月,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4年9月向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2015年1月,柯城法院决定对林某某司法拘留15日。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林某某名下两张银行卡于2014年6月进账68600元、于2014年7月进账53500元;3张信用卡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累计进账60余万元。2015年7月,林某某将名下两辆轻型普通货车过户他人(鉴定价格共28000元)。上述款项均未用于归还执行款项,也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蒋某某提起自诉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林某某提出上诉,衢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