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要想出售该房产,需分两步走:
第一步,通过继承过户手续将房产登记至沈女士及孩子名下。
根据《物权法》31条,处分因继承享有的不动产物权,需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另外,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也就是说,沈女士出售房产行为有效的前提是需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将房产所有人由沈女士及其丈夫变更为沈女士及孩子,未成年子女由监护人沈女士代为申请。
第二步,出售房产。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沈女士能否出卖其子女名下的房产?
根据《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另外,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5条,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可见,监护人只有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有权处理被监护人的房产。
沈女士要想处分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仅需要证明其具有监护人资格,也需要提交其“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如其长期照顾子女无工作、没有生活来源,卖房出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或受教育、治病等必要原因,则审查时可能会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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