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律师认为,打人者若对谢水平造成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关的刑事责任。
“虽然谢水平与打人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约定出手者给钱,挨打者免除对方责任,但根据《合同法》规定,以下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金律师说,谢水平是有功力的,挨打时肯定不会故意不用气功而让自己受伤,那么,打人者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当然,由于谢水平自身也有过错,所以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人都不是铁打的,打人者除了发泄以外,主观上应当对伤害后果有所预见。”金律师指出,行为人对行为后果应当预见而继续实施伤害行为,属于间接故意,符合犯罪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因此如果殴打导致谢水平受到轻伤以上伤害,打人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考虑到被害人自愿这一因素,量刑时可以适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的凌斌律师则提出了另一种看法。
谢水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打之前,他已经明确了解了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且自愿与打击人签订协议。
在侵权法上,这种情况属于“受害人同意”,也就是说,加害人对其实施约定程度之内的打击,因此所造成的约定范围之内的伤害后果,对方无须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合同法》中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但凌律师认为这一条并不适用于谢水平的事例。
“主动提出自愿挨打且不要求赔偿的人是受害人,不是加害人。”凌律师说,谢水平被打不是无偿的,而是有交换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由打人者向其支付约定的费用。
换句话说,在打击程度确定、伤害范围确定、费用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已经对打击所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做出了明确的补偿约定。这种协议,只要出于自愿、事先承诺、并且实际损害后果在约定范围之内,就应该认定为有效。
不过,凌律师也特别指出,“受害人同意”作为免责事由只是在民事责任范畴之内。如果加害人故意打击他人造成对方轻伤或以上的损害后果,那么加害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仍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