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提出新观点:起火点有两个
“纸板箱长1.5米,宽1米,压平整后叠放在一起,一堆有120张,不到2米高的样子。”昨天,李丽娟仔细回忆了自己点燃的那堆纸板箱的位置,在2号厂房中门向东约50米的位置。
李丽娟说,当时她把打火机举过头顶,引燃的是胶带纸。“叠放得紧密的纸板箱不可能会迅速燃烧,我才走出去4分钟,你们的监控就说火光照得2号厂房西面的那面墙红通通的了。我想我 放的火是没有这么快的。”
她点燃胶带纸后曾担心火烧不起来,所以走到西门楼梯口后又折回,看了一眼纸板箱。“当时也就是10多厘米的火苗,我想隔壁的组立刻能透过玻璃看到火苗,肯定会去报警的。”
而检察员出示的监控显示,李丽娟在凌晨2点23分进入案发现场,31分离开现场。2点34分的监控上,确实有较大的火光和烟雾。
4分钟内蹿出的浓烟和火光,怎么解释?辩护律师做出了他的逻辑推断——
据火灾调查报告,依据从东向西标注的厂房1到24号钢筋柱变形情况和燃烧颜色变化来判断起火点的话,勘察结果显示形变最明显、颜色变化最明显的钢筋柱是8号柱,也就是说,起火点在8号柱附近。
“这和李丽娟说的位置相差40米,她供述的起火点是在1号柱附近!”律师提出质疑,“有三种可能:一是李丽娟没有如实供述,她其实点了2个起火点,但李丽娟从头至尾认罪态度好,甚至不想求生,所以没必要撒谎隐瞒;二是电器故障,目前查明也没有;那么第三种可能,8号柱这个起火点就是别人引燃的了。”
两个起火点的说法,当庭遭到了检察员的反驳。
检察员称,从监控中李丽娟的行踪来看,火烧起来的时间与她点燃后的过程完全一致。而李丽娟本人、多名员工绘制的现场示意图,也和侦查人员绘制的示意图一致。“李丽娟说的起火点,就是8号柱的位置,起火点当然只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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