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
只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关系才能由法院暂时予以中止
虽然法院一审驳回了小沈以女儿名义起诉孩子父亲小朱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但是,像小沈和小朱在离婚协议里就探视小孩和赡养老人的权利,究竟能不能自行约定呢?父女关系真的可以“断绝”吗?
南浔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探视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不容剥夺,更不允许作为达成某种协议的条件。只有在出现父或母探望子女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能由法院依法暂时予以中止,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仍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官还解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1.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2.拒付抚育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3.道德品行特别恶劣的;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另外,今年7月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除了经济上供养外,更是将关注老年人精神生活、“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而早在上世纪80年代,《婚姻法》就已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所以说,探视权和赡养义务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小沈和小朱离婚协议里的“断绝父女关系”这一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