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讯 “我去年生病住院,医保报销之外,自费还花了7万元,后来商业保险差不多全赔了,实际自费只有500多元。这种情况,年度汇算还能将大病支出在税前进行扣除吗?” 记者朋友圈昨晚有人提问 首次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正在进行,其中“大病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是新个税法实施以后新增和税前扣除项目,且只能在年度汇算时进行填报。不少纳税人对这项税前扣除项目存在疑问,为此,记者咨询了税务专家。 税务专家说,上述案例中,纳税人可以在年度汇算时填报大病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但要注意自费分类。 据介绍,大病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支出,但只能分别累计,不能合并累计),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其中,个人自付特指: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 税务专家强调,纳税人要掌握两个关键词:累计自付、医保目录,只有进入基本医保目录的医药费支出,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才可以扣除,不在医保目录的,不能扣除。 比如孩子去年看病,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累计自付20000元,那么20000-15000=5000元就可以纳入汇算。 而在新个税法的相关条文和解释中,并未限制商业保险理赔,纳税人是否购买商业保险并获得理赔,并不影响大病支出作为专项附加扣除进行填报。 什么意思呢?就是允许纳税人在获得商业保险理赔的同时,填报大病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是二者可以叠加。并且,纳税人获得的商业保险理赔,不征收个税。 但这里需要注意一个情况:商业保险理赔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不一定完全一致,纳税人填报大病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必须以医保目录为准。 比如在开头的案例中,假如纳税人自付的70000元全部在医保目录范围内,那么他在进行汇算时,就可以按70000-15000=55000元进行填报;如果只有20000元在医保目录范围内,那么就只能填报20000-15000=5000元。 填报大病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如果纳税人不知道哪些医药费在医保目录范围内,或者不知道上一纳税年度产生了多少自付医药费用,可以手机下载国家医疗保障局官方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通过首页“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查询。其中,查询信息中显示的“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即为可扣除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