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介入后商家于日前退还押金 商报讯(实习记者 项凯)“每次打客服电话,都说尽快给处理。”9月份了,吴先生的心情就像是杭城连绵的阴雨天气,一直没有好过。今年3月份,最后一次用完“盼达用车”,吴先生按照押金协议上规定的时间提交退款申请,却不料商家一拖再拖,这期间吴先生前后共联系了十余次,得到的回复都是会尽快处理。于是,吴先生向与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联动的12345市长热线投诉了此事。 消费者 原本说好的15个工作日一拖再拖 今年1月24日,家住萧山区的吴先生在“盼达用车”APP上在线充值了1000元的押金,其后总共租用了4次,于3月18日晚上最后一次使用结束并归还用车。按照押金协议,用户可以在其最后一个订单完结的30(含第30个)个自然日后可申请提现,因此在4月18日下午吴先生提交了退还申请。然而等到了5月初协议约定的第15个工作日,吴先生却没有如期收到退款。 而在这之后,商家也从没有主动联系过消费者吴先生讲明退款时间和未及时退款的原因,吴先生先后联系了商家十多次,对方的回复都是尽快给处理,却迟迟未见处理结果。 商家 经协调已于9月3日下午退款 在联系上了商家“盼达用车”以后,对方称需要留下消费者吴先生的租车账号,记者提供了号码后,商家表示已经做好记录会保持跟进处理。当问及之前是否已经有关于吴先生的申请记录,商家表示确实已经有了,在进一步追问对方因何原因拖延押金退还,并想跟进对方的处理进度时,商家的客服表示拒绝采访。 (记者将律师意见反馈给商家,商家表示会如实记录,并提醒消费者可以跟进关注一下APP上的“退款状态变更”,经过协调最终在9月3日下午消费者已收到1000元退款。) 律师 商家行为已经属于违约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水荣认为,在整个案件中,商家在规定的协议约定时间内没有退还押金,之后继续无故扣留占用消费者资金,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消费者是有权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的。商家应立即履行违约责任,并做相关的书面保证,限定退还日期,否则消费者可以起诉商家而且商家会败诉并由此产生不诚信的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