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报
年满60岁的老张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了退休待遇,但老张觉得自己精神和身体状况良好,便选择留在原单位上班,担任保安一职。工作没多久,单位却辞退了老张。那么,老张是否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单位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故老张与单位之间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 据此,针对退休返聘员工,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和调整,而是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合同内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是强制性内容,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聘用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所有的内容由退休人员与单位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聘用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在此提醒:不管是单位还是退休人员,在返聘时应当签订劳务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因为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则,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双方无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相关条款或者行业习惯,若还无法确定的,才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可见,劳务关系相比较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约束力更小了,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无协议约定,将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清,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且退休返聘人员离职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不干涉,完全根据双方约定来,双方对此无特别约定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支持员工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