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发布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近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正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你提出建议! 《条例(修订草案)》共有六章七十一条,分为总则、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与现行《条例》相比,《条例(修订草案)》都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强化基层治理,构建城市基层治理新格局 《条例(修订草案)》在业主身份确认、业主大会会议监督、候选人资格审查、业委会委员罢免、业委会决策监督、业委会资料移交、审计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承接查验等大量条文中,融入了属地乡镇、街道、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这表明,物业管理工作将被纳入基层治理体系。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社区党组织依法依规领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组建多方议事协调机制”,以党建引领为主线,强化属地管理职责,推动物业管理工作从行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 亮点二:“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上线,动动手指就能开业主大会 传统的业主大会需要与会业主亲自到场,导致业主大会参会率低,很多需要业主共同决策的事项无法及时作出。同时,业主们也没有一个能及时反映小区问题、提出意见的平台。为破解以上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维护“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业主大会会议的签到与投票表决、对物业服务人的实时评价、物业经营性收支公示与查询等均可通过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进行,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不过,考虑到部分业主不便使用互联网,《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通过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等互联网方式进行的,业主大会应当同时提供书面投票途径。 而当系统内,业主对某一物业服务人员或事项的否定性评价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解聘程序启动要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规定启动解聘程序,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切实保障业主权益。 亮点三: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不再难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或者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将兼具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职责,草案规定,新交付物业且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五以上业主提出的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的,应当在两个月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筹备首次业主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