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八:物业费还有差价?鼓励同小区内享受同服务的采用统一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是指对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以及卫生环境和秩序的服务费用。由此可见,同一个小区内的业主享受到的物业服务是基本相同的,业主有平等使用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利。但是,实践中却频繁出现一个小区内,“同服务不同价”的情形,例如同一个小区的商品房和配套公租房,尽管物业服务相同,但物业服务费却有差异,人为地制造了隔阂,有些甚至导致小区内增设护栏等将公租房和商品房分隔而激发更大矛盾。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住宅和商业及办公用房的物业服务费可以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同一配套设施设备且物业服务标准相同的,鼓励采用同一收费标准。 亮点九:业委会也能另外聘人啦!鼓励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设立业委会的宗旨是为了维护业主权益,监督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而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志愿者代表组成的义务组织,委员几乎都不是专职的,其在管理、服务等专业技能上也往往稍显欠缺。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和财务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以提高业主委员会履职水平,其工作职责和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提高小区管理水平。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业主大会可以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鼓励更多有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的业主积极参与业委会工作,作为制衡,《条例(修订草案)》也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标准、业主委员会所聘请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薪酬标准,应当由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 亮点十:建立公共事件应对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为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切实保障业主权益,《条例(修订草案)》建立了公共事件应对机制,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纳入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建立物资和资金保障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级政府的应急措施,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还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当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突发紧急事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突发紧急状况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并报告业主和业主委员会。 在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紧急物业服务人,提供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物业管理服务。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新增并明确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业主资格的认定、业主监督委员会、物业保修金退还程序和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 温馨提示 想了解《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可登录杭州市司法局网站。欢迎广大市民献计献策,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sfj@hz.gov.cn 通讯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 邮编:310026 传真:8525650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