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方法坚持上下“一盘棋”
新修订的《问责办法》沿袭了原《办法》,重申“各级党组织是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开展问责工作。”并要求各级各单位要落实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问责工作,“问责线索的来源主要有:群众投诉的;专项督查、明查暗访发现的;上级部门交办的;新闻媒体曝光的;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出的;纪检、监察、巡察、审计、司法、信访等机关或部门提出的”等等。
新《问责办法》还调整了问责方式,将原有的7种调整为6种,分别为批评教育、检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除批评教育沿用原《办法》外,其他五种均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一致。这6种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同时规范了问责程序,按照问责受理、调查、决定、执行、复核申诉等五个环节分别作出规定,特别就诫勉的程序和影响期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确保了程序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为避免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跑偏、走样,新修订的《问责办法》要求“各地具体意见、实施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规定”,删除了原《办法》中“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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