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重新修订出台了《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从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和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规定,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变化。
问责对象做到“全覆盖”
新修订的《问责办法》结合基层实际,将问责对象从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向基层延伸,适用范围覆盖到五类人群:一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五是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以上工作人员,既包括在职人员,也包括借调(挂职)人员和聘用人员。同时,对以上所列范围外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村(社)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作风和效能问责,参照执行。实现了问责对象的全覆盖,为所有履行公务的人员套上了“紧箍咒”。
问责情形聚焦“三不”
在追责情形上,主要针对违反作风效能问题需要追责、但未够上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形,重点聚焦“三不”问题,实现与现行党纪法规的有效补充。问责情形主要有四大类。
第一类:不履职——为官不为、推卸责任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或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的;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置,致使本单位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的;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因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下属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应当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不正确履职——为官乱为、用权任性。
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职权行使工作职责的;违反规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的;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对管理或服务对象区别对待,搞歧视,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违反权力公开的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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