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重新修订出台了《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从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和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规定,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变化。
问责对象做到“全覆盖”
新修订的《问责办法》结合基层实际,将问责对象从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向基层延伸,适用范围覆盖到五类人群:一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五是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以上工作人员,既包括在职人员,也包括借调(挂职)人员和聘用人员。同时,对以上所列范围外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村(社)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作风和效能问责,参照执行。实现了问责对象的全覆盖,为所有履行公务的人员套上了“紧箍咒”。
问责情形聚焦“三不”
在追责情形上,主要针对违反作风效能问题需要追责、但未够上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形,重点聚焦“三不”问题,实现与现行党纪法规的有效补充。问责情形主要有四大类。
第一类:不履职——为官不为、推卸责任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或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的;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置,致使本单位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的;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因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下属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应当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不正确履职——为官乱为、用权任性。
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职权行使工作职责的;违反规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的;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对管理或服务对象区别对待,搞歧视,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违反权力公开的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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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办事拖拉、敷衍塞责。
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指示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处置失当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的;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类:违反纪律作风规定——为官不正、形象不佳。
违反省委“六个严禁”、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的;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的;违规参与“酒局”“牌局”的;违反防止利益冲突有关规定的;其他违反纪律和作风规定的情形。
问责过程体现宽严相济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新修订的《问责办法》的一大亮点,是既依纪依规、又实事求是,一方面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另一方面鼓励改革、宽容失败,让问责更加入情入理、符合实际,体现宽严相济导向。
如在从严上,要求“受到问责的党员,应当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与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化的有关要求有效衔接。
明确“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严重作风和效能问题,被上级机关问责或责令问责的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同时增加了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问责情况报告、监督检查机制等内容。比如,要求“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执行的,及时督促落实”。
而对于改革创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修订的《问责办法》新增了“符合容错免责有关规定的”,作为可以减轻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并明确,对经研究予以免责的对象,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政绩考核,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提拔使用。
同时,新《问责办法》还取消了原《办法》“结果运用”中的部分过严条款。比如,“受到批评教育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等。此举有利于各级党组织更好地抓早抓小,推进问责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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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方法坚持上下“一盘棋”
新修订的《问责办法》沿袭了原《办法》,重申“各级党组织是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开展问责工作。”并要求各级各单位要落实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问责工作,“问责线索的来源主要有:群众投诉的;专项督查、明查暗访发现的;上级部门交办的;新闻媒体曝光的;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出的;纪检、监察、巡察、审计、司法、信访等机关或部门提出的”等等。
新《问责办法》还调整了问责方式,将原有的7种调整为6种,分别为批评教育、检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除批评教育沿用原《办法》外,其他五种均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一致。这6种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同时规范了问责程序,按照问责受理、调查、决定、执行、复核申诉等五个环节分别作出规定,特别就诫勉的程序和影响期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确保了程序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为避免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跑偏、走样,新修订的《问责办法》要求“各地具体意见、实施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规定”,删除了原《办法》中“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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