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办事拖拉、敷衍塞责。
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指示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处置失当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的;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类:违反纪律作风规定——为官不正、形象不佳。
违反省委“六个严禁”、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的;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的;违规参与“酒局”“牌局”的;违反防止利益冲突有关规定的;其他违反纪律和作风规定的情形。
问责过程体现宽严相济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新修订的《问责办法》的一大亮点,是既依纪依规、又实事求是,一方面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另一方面鼓励改革、宽容失败,让问责更加入情入理、符合实际,体现宽严相济导向。
如在从严上,要求“受到问责的党员,应当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与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化的有关要求有效衔接。
明确“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严重作风和效能问题,被上级机关问责或责令问责的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同时增加了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问责情况报告、监督检查机制等内容。比如,要求“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执行的,及时督促落实”。
而对于改革创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修订的《问责办法》新增了“符合容错免责有关规定的”,作为可以减轻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并明确,对经研究予以免责的对象,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政绩考核,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提拔使用。
同时,新《问责办法》还取消了原《办法》“结果运用”中的部分过严条款。比如,“受到批评教育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等。此举有利于各级党组织更好地抓早抓小,推进问责常态化。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