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上,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请审议《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并建议将其制定为杭州市的地方性法规。
学前教育设施不得更改和占用
许多家长都遭遇过这样的无奈,楼盘开盘时规划中有幼儿园,可交付时却迟迟未建,或用作它途。针对这样的情况,《条例草案》第八条中规定,城市进行连片居住区开发建设时,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者作为土地竞拍前置条件安排好学前教育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学前教育设施。
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并在第九条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不得向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学前教育机构收取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的费 用。
逐步提高非编教师待遇
《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明确,学前教育机构事业编制教师执行当地中小学事业编制教师的工资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逐年提高,并逐步达到当地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水平。
学前教育机构非事业编制教师符合国家规定任教资格和事业单位录用条件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同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标准参加社会保险。非事业编制教师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其本人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交纳,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学前教育机构非事业编制教师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进修培训、教研活动、健康体检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事业编制教师同等权利。
不得收取赞助费
《条例草案》对于贪赃枉法的教师,也明确了处罚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组织在园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其他活动,克扣在园儿童伙食费,克扣、挪用学前教育机构经费,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等。
另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不得用收费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学前教育机构不得跨学期收取保育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