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是面对“不平等条约”,消费者要勇敢地说不

焦俊 画
“最终解释权”一词的字面意思很简单:“最终”是指最后,再没有回旋余地。“解释”是指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原因、理由的权力。但就是这么一个简单概念,被商家乐此不疲地反复玩弄,解释来解释去总是让消费者吃亏。“本公司对条款拥有最终解释权”记者日前获悉,这些商家面对消费者投诉时振振有词说出的所谓“理由”,将在今年11月13日《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画上句号。
——在岁末的促销季,这样的消息出台,给消费者带来了一抹暖意。有了新的开始,自然也有了新的探索,不少读者打热线表达欣喜的同时,也抛出当下消费新领域中带来的疑惑:“那么,在网上购物,诸如‘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一经出售非质量问题概不退货’之类的霸王条款还能继续生效吗?”
商家无权拥有最终解释权
商家把“打折”、“优惠”、“赠送”等内容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大肆宣传,从视觉、听觉上刺激消费者感官,其宣传内容总能理解成多种意思。消费者往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才知道自己对广告的理解不能和商家的解释达成一致。这时,商家用最小字体,写在商品促销广告最不起眼的地方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将被推到前台,坚持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从而保住其既得利益。
这一方式也被沿用至网络。在网上有相当数量的店铺都会专设一栏“买前必读”,其内容除了介绍店铺经营情况外,大多还会强调店家权利……
“在《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合同免除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办法》所规定的内容,针对的是各类经营者,当然也适用于网上购物。”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友铭律师表示,购物网站提出的种种条例,首先必须符合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以及国家三包法等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若其所售卖的产品在国家三包法的范围内,如家用电器、数码产品等,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网上买卖交易同样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新出台的《办法》同样也适用于网上交易。
“我们会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消费者遇到纠纷,可以通过我们网站公布的各类方式进行投诉。”淘 宝网相关负责人也如是表态。
从调查情况看,线下一些大型食品连锁店、百货公司的优惠券上,已经及时改变措辞,诸如“本公司可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活动细则做出适当的调整”等说法,这会否引起新的文字游戏,以及随之而来的纠纷,需待时日方可回顾。
网购商品可望有“后悔权”
“你觉得我订的是霸王条款?!”淘宝卖家田女士并不认为自己应该取消的“买前必读”中的各项限定,“小本生意,遇到退款不退货的无良买家,我也赔不起。”
据说,现在已经出现了专业级“诈骗”买家。害了不少的卖家。此外,快递公司丢失或是致货物破损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现在的买家在拍东西之前一句话都不说,直接拍宝贝,收货后又以种种的原因退款不退货,我碰了好几起,所以卖家一定要注意防止这样的事件发生。交易是买卖双方的事情,应该平等对待,但现在都注重消费者的利益,也不该忽视卖家的利益吧。我期待有进一步的细则出台,能够在法律范围内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
据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有“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的条款。也就是说,网购商品今后有望为买家增设“后悔权”。
消费者常见的“不平等条约”
何谓《办法》中所谓“格式合同”?其实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多见:“名烟、名酒、药品、珠宝、贴身用品是特殊商品,离柜后恕不退换”;“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开瓶费”;“用户如果不使用以上业务,必须在某月某日前到通讯公司或拨打电话取消相关业务,否则视用户默认同意使用,如果发生欠费,将在预存话费中抵扣”;“特价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要收取相关费用”;“损坏商品,一经发现,按售价十倍赔偿”;“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本卡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
这些情形,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都颇为常见。
这其中固然有着“怕事”的情感因素,但其中最主要还是维权成本的高企所致。以网上投诉为例,陈友铭表示:“收到货物不退不换”等均可当作无效合同。而类似“快递签收后概不负责退、换”等等因为涉及买家、卖家和快递三方面,在法律上就很难界定了。
“买的都是小东西,总不可能因此起诉吧。就当自认倒霉亏了算了。”酷爱网购的林小姐坦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