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国人大网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这个说明中,有一块非常值得关注的修改内容:删除“非领导职务”部分。 这块内容的删除,意味着这个草案被通过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众所周知,关于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近年来最值得关注有两块内容:分类管理、职务与职级并行。相关内容的发布,显然意义不同寻常,涉及到至少数百万公务员。已阅君今天要来聊聊这事。 多少人会因此受影响? 一项改革,要论起影响,被影响的人数显然非常具有指标意义。 这就要看全国公务员人数有多少,这方面总的统计数据并不多,不过如果认真去搜寻,还是有迹可查的。 2016年,人社部发了个公报,名字叫《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里面说了数据: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公务员716.7万人。 716.7万人,这是已阅君所能查到的公务员人数“最新数据”。不过,这个数据并不过时,因为每年全国招录公务员总人数还是有统计数据的:差不多在10万多一点,到20万多一点之间波动。这些新增的数据,再减去退休人数,2016年的这个统计数据,大体上应该还能适用。 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变化,往往影响一个家庭。如果把所影响人口的家庭总人数算上,这个数字就相当之大了。所以,别看这只是法律上的一处修改,其实影响非常大。 草案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草案的相关内容,想必很多人已经通过新闻看到了,为了方便,已阅君这里还是要简要引用一下。 现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在草案中,领导职务层次这块内容没什么变化,后面这一块有变化。 第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删除了“非领导职务层次”这个词,改成“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第二个,也是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如果认真去看,可以发现,现行公务员法的领导职务层次和非领导职务层次呈一一对应关系,但按照全国人大公布的这个草案,领导职务层次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并非一一对应。 从中显然可以看出,这体现了一个这么多年一直常见于报端的词:职务与职级并行。 打通公务员上升途径 职务与职级并行,谈及公务员制度改革时,常会被提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以职务决定职级,待遇与其所在的职务高低挂钩的制度。在公务员队伍中,导致了“官本位”思想严重,基层公务员的晋升通道不畅、跑官要官等问题。 对公务员而言,三个词很重要:职务、职级、待遇。“职务”代表着权力,还代表着个人能施展多大的理想抱负;“职级”则是代表着个人尊严和从事这一行业的社会认可度;“待遇”则是个人可以从工作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对公务员而言,这三个关键词非常重要。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时,用寥寥数语就讲出了职务与职级并行的重要意义:“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这个草案中有一句话,也特别值得注意:公务员晋升职级,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已阅君觉得,对不少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而言,其中谈及“任职资历”,应给予特别注意。 综上所述,自然不难看出这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具体怎么实施,看已有例子 这个草案通过后,可能会怎么实施呢?幸好,全国各地已经陆续有地方试点,虽说未来不见得完全和试点一样,但也可从中管窥一二。 去年11月,四川省教育厅官网发布了一则通知,全文是这样的: “经厅党组研究,同意: 荣飞同志任四川省教育厅组织干部处二级调研员; 武涌同志任四川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教材办)二级调研员; 冯建伦同志任四川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四级调研员; 董鑫同志任四川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四级主任科员。” 再对照公务员法草案内的这些内容:“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可见大致要经过这么几个程序: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出结果后确定人选、公示、审批。 相信随着公务员法通过,并且“落地”后,将能更有效实现对公务员队伍科学、合理的管理,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将来有一天,如果去某些机关办事,看到一些头发花白的老科员,千万不要有“干了这么多年,还是没什么职务”的老想法,说不定人家的职级并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