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通俗来讲就是打假官司。这种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的行为轻则被罚款,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近日,萧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捏造事实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案,两名男子受到了法律制裁。
谢某是一名大学生,2016年11月通过中间人向郭某借款2万元,谈好利息是6000元。但谢某在欠条上签字时,却发现借款金额是10万元,郭某说随后会把剩余的钱给她。谢某急着用钱,糊里糊涂签了这张10万元的借条,实际拿到1.4万元。
2016年12月,郭某和王某约好,在借条“出借人”处写上王某的名字,由王某以债权人的身份向萧山法院起诉谢某,要求其归还借款10万元。在去年3月的庭审中,法官发现蹊跷,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郭某不死心,随后又结伙以王某的名义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判。在二审期间,王某对于款项的来源、支付方式、交付地点、款项组成、数额等与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完全不一致,既不能证明借款关系发生在王某与谢某之间,也没有证据证明现金的实际交付。去年6月,杭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某和王某意图以捏造事实牟取不正当利益,涉嫌虚假诉讼被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两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官没有当场宣判。
从区法院近几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可以看出,借款凭证中主要存在出借人隐名化,钱可能被还给其他人、预扣利息,导致隐性高息现象日益普遍,借款凭证书写不紧凑,可能被插进其他字等三大“玄机”,而这些是很多人在写借条时最易忽视的。借条书写不对,损失可能很大。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纠纷中要谨防借条暗藏的“玄机”,有时会使当事人陷入极为麻烦的债务纠纷里。
法官提醒各位出借人和借款人,应注意尽量以全部手写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借款凭证,在借条中写明双方的名字、借款实际金额等重要信息来增强借条的明确性和指向性。
若是手写,最好由债务人自行书写;若采用填空式的格式合同,则债务人一定要全部自行书写且在书写借款金额时务必要顶格。这是因为借款凭证是债务人出具给债权人,由债权人保管,上述方法可以尽可能避免债权人事后在借款凭证上自行添加其他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