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妻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什么?有什么用?
微友问:昨天,有新闻报道,说宋喆的妻子杨慧已经向北京朝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宋二百多万元存款。想问下,财产保全到底是什么?有什么条件?该如何申请?
签约律师周惠琴: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公司治理、公司合作和股权法律纠纷、婚姻家庭法律纠纷、财富传承管理以及各类合同纠纷。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4.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讼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2.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限于有给付内容的案件。
3.采取诉讼财产保全,通常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但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本案有关的财物。被请求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诉讼的请求金额大体相当。债权、抵押物、留置物等都可以作为被保全的对象。
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他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收益,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另外,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且利害关系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依法驳回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依法驳回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对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