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驳回死者家属向出租车司机和车主索赔95万元的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12日一早, 31岁的柯某被发现漂在杭州城北墅园公园的池塘水面上。警方调查后发现,醉酒的柯某原本打车去城西银泰,但不知什么原因中途下了车,溺水意外死亡。
因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柯某的家属分别将当晚陪酒的女客户冯某、出租车司机祝师傅、车主以及柯某生前投过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一一告上法庭,同时还向事发的公园提出索赔请求(详见本报2014年9月26日、2015年2月10日报道)。
昨天下午,杭州拱墅区法院对该案死者家属状告陪酒女客户冯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冯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死者家属122728元。
陪酒客户
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状告陪酒女客户一案中,死者家属要求女客户冯某赔偿各项损失1227275元中的40%共计490910元。
死者家属认为,冯某和柯某一起喝酒致柯某醉酒后,还邀请柯某去杭州东坡剧院附近的一家KTV唱歌,但柯某到KTV门口时因醉酒无法上去唱歌,醉酒状态的他拦了祝师傅的出租车。冯某明知柯某醉酒却不和他一起上车,甚至当出租车司机明确告诉冯某“他(柯某)酒喝多了我不送,要么你跟他一起去”时,冯某没有陪柯某一起上出租车,也未告诉出租车司机送达目的地。冯某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致使柯某在墅园公园门口下出租车后,因醉酒误入公园溺死。死者家属认为,冯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冯某一方则称,死者家属已就同一个事情起诉了出租车司机和车主,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起诉,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出租车司机抛客才是造成柯某溺亡的根本原因,自己(冯某)没有实施任何致使柯某死亡的侵权行为,双方当晚是第一次见面,仅仅是一起吃个晚饭,对柯某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陪酒女客户
被判承担一成责任
拱墅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与柯某一起喝酒的冯某,在柯某过量饮酒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提醒、劝阻其不能再喝酒等义务,也未在饮酒后采取护送、通知家人或报警等措施对柯某的人身予以适当保护,致其醉酒后溺死,冯某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原告主张冯某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柯某也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其作为成年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明知饮酒应当量力而行、过多饮酒存在风险,但其却没有予以足够的注意与防范,不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仍过量饮酒,是致其最终因醉酒溺亡的主要原因,其对自己的死亡负有主要的责任。因此,可以减轻冯某的责任。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由冯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悉,除了女客户冯某,死者家属还将出租车司机祝师傅和车主,以及柯某生前投过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一一告上法庭,同时还向事发的公园提出索赔请求。到昨天,官司至少已打了四场。
据了解,此前杭州市中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向出租车司机和车主索赔95万元的诉讼请求,但车主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3万元。
另外,在柯某死亡事件处理过程中,经协商,墅园公园管理方赔偿了死者家属14万元。至于死者家属状告保险公司索赔10万元的官司,目前一审还在审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