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获的海鲜将如何处理? “三门湾,金银滩”,三门是“中国小海鲜之乡”,渔业资源很丰富,禁渔期盗捕一直是警方的严打对象。 根据三门县公安局通报,禁渔期以来,三门县开展了雷霆行动,由公安局牵头,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局、海事等部门共同参与。 禁渔期以来,三门警方成功侦破涉渔刑事案件7起,团伙6起,刑事打击20人,其中刑拘16人,取保2人,已移送起诉2人;查获各类鱼饵料22车10万多公斤;斩断了从苍南到三门、宁海到三门、象山到三门、三门到临海的买卖通道。 其中,以薛某为首的产销一条龙非法海上捕捞团伙被摧毁后,健跳一带海上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销声匿迹。 办案民警说,2017年,浙江海洋渔业部门曾出台过文件,对没收的渔获物处置做出指导意见。 处置原则是,渔获物属于“易变质、不宜长期保存的鲜活商品”,对没收渔获物的处置,原则上依据《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九)项,渔业执法机关“可以及时处理,变价款上缴财政;经同级财政同意执法机关也可无偿调拨给社会福利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按“一般性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予以处置。 “比如活体渔获物,如蟹类,以及海龟等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应尽量现场及时放生。 “而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尸体,可交由科研院校、博物馆等公立机构从事科学研究或制作标本,但禁止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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