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报 主持 方薇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参与投资理财的需求日渐旺盛。于是,一些不法分子将“非法集资”包装成私募基金、P2P、健康服务、高科技产品等,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骗取公众“入套”,非法吸纳资金。
本报联合杭州市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推出“防范与打击非法集资宣传专栏”,邀请杭州市公安局的办案民警就非法集资的案例、特点等进行详细剖析,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辨识能力,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安徽某县一名房产中介老板谈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300万,无力偿还后逃逸。不久前,法院对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此前,安徽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市民陈先生报警称,他被一个叫谈某的老板以房产中介生意周转为名骗走10万元。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谈某竟然是报警人的表姐,而且现已失联。接警后,公安局当即固定多方证据,立案侦查,很快将谈某缉拿归案。 经查明,两年多前,谈某向陈先生借款10万并许诺2分利息。在高额的利息诱惑下,加之又是亲戚,陈先生毫不犹豫地将钱借给谈某。事后谈某打了欠条,并支付了一年利息。此后,谈某又给陈先生打电话借钱,因前期谈某支付了利息,陈先生想到了父亲的养老钱。谈某便联系陈先生的父亲(谈某的二舅),鉴于亲戚关系且老人觉得谈某还是个公司老板,便没有任何防备将钱借给了谈某。直到2017年8月,陈家人催促谈某还钱,谈某先是以各种理由搪塞直至音信全无。 警方调查发现,被骗的远不止陈先生父子,包括谈某的客户、朋友、同学均被其以高额利息诱骗。经警方查明:谈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并书面承诺支付2分至3.5分不等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的19人借款277.2万元,后以3分至4分不等的利息借给孙某某、季某某等人,从中赚取利息差价,由于对方无力支付给集资群众本息而逃逸。 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谈某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谈某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房产中介向公众吸收存款,许以高额利息,然后再以更高的利息进行放贷,从中赚取差价,这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但打着房地产中介旗号非法集资的行为绝不止于此。警方提醒,房产中介非法集资套路一般有以下三种,请市民注意识别: 套路一:许诺高回报的同时,通过关联公司自我担保。某些房产中介公司专门设立关联的担保公司,向投资人或出借人出具担保书,保证公司将在协议期限内还本付息。这种自己为自己担保的方式,本质上是为自己增信的一种幌子。 套路二:将受托销售的房产权属人为大量拆分,隐瞒无法提供单独的房产所有权证的事实,许诺包租包返,向群众吸纳资金。 套路三:房产中介公司谎称有房产项目受托预售或开发融资,隐瞒项目真实性或产权存在争议等客观情况,以价格优惠或者定期返利为诱饵,吸引群众投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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