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涉及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不久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那么,国企工资要怎么改?工资总额的决定机制调整后,会有何变化?会影响到哪些待遇? 工资总额确定办法这么改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 过去,“工资总额”主要用于统计指标本身。现在,除此之外,更主要的还是用于计算各单位缴纳各项社保金和企业年金的基数。因此,工资总额很重要! 这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思路是,以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为重点,兼顾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工资分配市场化改革方向,改革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和管理方式,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 改革后,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 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 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推荐阅读 193家!杭城首批培训黑名单出炉!给娃报班,记得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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