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女,某公司的行政经理,月工资10000元,公司和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女去年生育休产假,产假期间,工资未足额发放。产假结束后,回公司上班。在未经甲女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调岗,将其工资降到7000元。同时,公司在甲女休产假期间,未向其支付分文年终奖金。现甲女要求继续按原岗位安排工作,按原岗位支付工资,并要求单位补足恢复原岗位前的工资。
案例分析
有观点认为,公司在未经甲女同意的情形下,无权单方面调动甲女的工作岗位。公司单方面调动甲女的岗位,导致的结果是:甲女的工作条件降低、工资报酬降低。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甲女的工作岗位是经理,但公司安排甲女的岗位,一直是经理岗位,同时,也是按照经理的岗位工资发放的。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调动甲女的工作岗位。既然单位无权单方面调动岗位,应该补足现工资和原经理级别的工资的差距。
法律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本案中,甲女为公司经理是真实的,公司也一直按照经理的岗位工资支付劳动报酬。现单方面的调岗行为,显然对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做了不利的调整。因此,即使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经理岗位,根据相关的事实,单位的单方面调岗行为没有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是违法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调岗,要求继续按原岗位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工资差额。
法律小贴士
其他有关女职工生育方面的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公司在劳动者哺乳期内单方面降低工资报酬,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低于本人生育前的实际工资,甚至低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