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俞张茜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顺利履行而设置,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法律规定设置抵押权无需转移占有抵押物,使得抵押物既可以发挥担保的作用,又可以让抵押物的所有权人继续使用发挥其使用价值,这是抵押权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优势,正是因为抵押权的上述特性,使得抵押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成为最常见、常用的一种担保形式。
设置了抵押权债权并不是进了保险箱,抵押权还有可能因为法定的原因而丧失胜诉权,该如何正确行使抵押权,保护抵押权我们将通过以下一则案例为大家进行分析。
案 情
1999年杨某与A县B信用合作社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杨某向该信用合作社贷款人民币3万元,借款期限为1999年3月16日至1999年12月10日,贷款月利率7.98‰,杨某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为该笔借款设置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B信用合作社依约发放贷款,双方还办理了抵押物登记。2005年A县境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成立C农村合作银行,2009年C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D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限届满后B信用合作社、C农村合作银行、D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未向杨某主张债权及抵押权,直至起诉杨某也未主动归还借款。2010年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D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的债权及房产抵押权的灭失。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D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故抵押权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法院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所涉抵押权是否丧失了胜诉权?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抵押权,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主债权是借款人民币3万元,其诉讼时效为两年,D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直至杨某起诉都未向其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主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同样D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主张抵押权,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虽然抵押权依然存续,但已经超过了司法保护期,就像主债权一样丧失了胜诉权,这样的抵押权除非抵押人主动履行义务,否则即使实体权利存在一般却是等同于权利消灭的效果,因此司法实践中也有将抵押权胜诉权丧失表述为抵押权消灭的情况。
维权法律小贴士
债权人在紧紧盯住自己的债权,关注诉讼时效的同时,也需要知道法律规定的变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该规定在《物权法》生效后,对抵押权已不再适用。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抵押权人即丧失了受法院保护的胜诉权,正因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所以超过抵押权行使期限后,抵押人自愿配合履行,过后又反悔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作为非专业人士的债权人可能没办法精确掌握法律的变迁及适用,但尽早主张自己的债权,总能占得先机,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不要一再拖延,不诚信的债务人已不值得你一再信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