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 案例: 好心捎上邻居去城区办事,却不想发生车祸,面对邻居的索赔,家住楼塔镇的小陈觉得有点冤。 事发当天,小陈准备前往北干街道的某科技公司上班。途中遇到邻居老俞,他恰巧要去市民中心办事。两人一商议,小陈便好心让老俞搭自己的便车。没料到,才开出家门没多久,便与一辆超载超速的中型货车相撞,导致坐在副驾驶的老俞4处肋骨骨折,多处内脏损伤。事后,交警事故认定,货车驾驶员为主责,小陈为次责,老俞无责。 6个月后,老俞伤势基本恢复,便联系货车驾驶员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令小陈郁闷的是,老俞也向小陈主张了赔偿。 小陈想不通,自己明明是好心好意给他搭乘便车,怎么好事没做成,反倒还要额外赔偿一大笔钱? 那么,上述案例故事中,免费搭乘便车的老俞有权向小陈要求赔偿吗?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律师对此做了解答。 律师说法: 小陈无偿为老俞提供搭车便利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上,主流观点认为这种“顺风车”的善举属于好意施惠行为而非合同行为。所谓好意施惠行为,是指为增进与他人间情谊而作出的不受法律拘束的利他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无偿性与不受拘束性。 本案中,小陈和老俞经过商量,对搭车的事宜达成一致,其实该行为并不受法律约束,也没有明确小陈有“务必妥善送达”的义务。 关于提供免费搭乘便车后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界定,在现行生效法律规定中并不明确,各地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判决也观点不一。不过,在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对此类纠纷有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搭便车后遇损害,《民法典》有明确界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当然,根据该规定,适用该法条的前提是:第一,为非营运机动车,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动车辆;第二,为无偿搭乘,意味着驾驶员并不基于这一趟的搭乘收取搭乘人任何费用。 退一步说,即使搭乘人受到的损害确实与驾驶员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也不足以完全否认掉最初驾驶员同意提供“顺风车”时的那一份善意,这样的善意是值得我们用更“柔软”的法律责任来细心呵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