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 7年前,金华永康的王先生在杭州滨江购置了一栋排屋,总价1200万,当时开发商承诺,赠送两个车位,位置就在该房屋的地下进门处。
去年年初,王先生打算装修,却发现自家门前两个车位被人占了。对方称,两个车位是从开发商那儿买的,有合同有收据。 自己的车位被二次售卖,王先生将开发商告了。一审判决,王先生胜诉。开发商不服上诉。 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开发商的上诉,维持原判。可车位却依然没能拿回来...... 7年前1200万购置排屋送车位 2个车位却被开发商卖了 这些年,王先生一直在永康做生意,房子一直空置着。 7年前,2013年3月8日,王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270平方米排屋一栋,总价1200万余元,合同的“附件三”中约定赠送地下车位2个。 2014年4月20日,开发商与王先生就车位使用权转让事宜签订两份协议,确认王先生对两个车位拥有车位使用权。后该房屋一直空置着。 去年年初,王先生打算装修入住,却发现家门口的车位被他人长期占据。物业告诉他,这两个车位已于2018年12月29日出售给了他人,卖了52万余元。 王先生表示,因为车位上停着别人的车,严重阻碍了他的进出,也导致装修材料运不进来,已无法对房屋进行装修。 多次协商未果,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发商:协议有约定,拖欠管理费就收回车位 庭审时,开发商坚持称,再度出售涉案车位是有理有据的,王先生的车位早应该被无条件收回了。 原来,在2014年签订的那份协议中,双方还约定,“如果王先生未在1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那公司有权终止车位使用权协议,并追索一切损失。或者拖欠车位管理服务费或其他有关费用超过6个月的,公司亦可无条件收回车位。” 正因为王先生未按照规定完成交接手续且五年内未交车位使用费6000元,所以开发商将车位以52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并已实际交付使用。 王先生坦言,之前的确因房屋结构和质量问题和开发商有过一些纠纷,导致没有及时交费,但他并不认可对方据此回收车位的行为:“车位使用费我可以随时补交,但两个车位卖卖几十万元,这个损失怎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