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我不是因为想尝鲜才抓的,是村里的人告诉,我吃老鹰脑壳可以治头疼病,我就想试试看。”被告人谢某某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这样说道。 3月26日,由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淳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活鸡诱捕、猎夹等禁用工具在本村“石林岛”山林捕获老鹰2只,当场被森林公安抓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老鹰为隼形目鹰科鸟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或一级。审查中还发现,在2018年4月,谢某某非法用猎夹猎捕“山鸡”一只(白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二级),后食用。据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其抓捕老鹰是因为他与母亲常年都有头疼的毛病,久治不愈,听同村的人说吃老鹰的脑壳可以治头疼,就冲动行事,以致于犯下大错。现在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也知道因为自己的无知而触犯了法律,非常懊悔,并表示认罪认罚,希望能从轻处理。 淳安县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快处理此案,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建议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谢某某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对因该案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评估,并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从中央到地方,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呼声不绝如缕。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法条链接:《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