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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隔离还擅自外出!浙江这6人被实施强制措施!
2020-01-30 14:49:22杭州网

综合象山发布、乐清日报

据象山发布消息,近日,象山出现个别居家隔离人员隔离期间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要求,擅自外出,对他人人身健康安全带来潜在威胁,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

1月29日,象山爵溪街道、西周镇、新桥镇各有1人被实施强制措施。

浙江宁波象山县

爵溪街道

张某某,江西上饶人, 2020年1月18日离开湖北黄石,2020年1月19日返回爵溪,得知他湖北返爵消息,宁波象山县爵溪街道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要求,做其思想工作,要求其不要外出,不要串门,实行14天的居家隔离。期间,对其实施每日两次测体温以及健康状况报告登记制度,并安排社区做好联系服务工作。

但在1月29日,张某某不遵守居家隔离规定,擅自赴宁波火车站迎接从江西老家来爵溪的妻子。发现这一问题后,为保证其本人以及他人的安全,爵溪街道立刻组织人员赶到火车站找到张某,并用专车将其接回。

为保障其他居民的健康安全,爵溪街道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在请示县疫情防控专班后,于当天下午强制将其转入政府定点集中隔离区隔离,等14天隔离期满后,确认其不曾携带新型冠状病毒、身体健康后才能解除隔离。

浙江宁波象山县

西周镇

1月29日,宁波象山县西周镇村民张某某的岳母陈某某因隔离期间不配合居家隔离要求,已被强制转入县级定点集中隔离区。

陈某某,湖北省人,1月26日抵达象山县西周镇。得知她抵达西周镇,镇村干部第一时间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上门做工作,要求陈某某不要外出,不要串门,实行14天的居家隔离。为保障陈某某及其家人安全,西周镇实施每日测体温以及健康状况报告登记制度,并提供了送检及送日用品等服务。

但陈某某不遵守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到附近的溪坑洗衣服。发现这一问题后,为保证其本人及他人安全,西周镇请示疫情防控专班后,组织工作人员将其强制转入县级定点集中隔离区,等14天隔离期满后,确认其不携带新型冠状病毒、身体健康后解除隔离。

浙江宁波象山县

新桥镇

励某某,宁波象山县新桥镇东溪人,于2020年1月23日下午返回象山。得知他湖北返象消息,新桥镇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要求,做其思想工作,要求其不要外出,不要串门,实行14天的居家隔离。期间,新桥镇对其实施每日两次测体温以及健康状况报告登记制度,并安排专人提供了送餐、送检服务。

但他仍多次擅自外岀。1月29日,新桥镇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决定,为保障其他村民的健康安全,请示疫情防控专班,于当日下午强制转入政府定点集中隔离区隔离,等14天隔离期满后,确认其不曾携带新型冠状病毒、身体健康后才能解除隔离。

浙江温州乐清市

据乐清日报消息,当下,在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击战的关键阶段,温州乐清市但却有极个别居家观察对象擅自外出,给防控工作带来很大风险。1月29日,记者从乐清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获悉,三名不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市民,受到依法处罚。

虹桥瑶岙村村民朱某,1月17日从湖北荆州回乐,当即被镇里要求居家隔离。但朱某在观察期间离开家里到村里活动,29日上午,镇、村干部上门对其进行严肃警示,却遭朱某辱骂,朱某因此被市公安局批准行政拘留5日。同样情形的还有柳市镇彭桥村村民胡某,1月18日从武汉返乐到柳市家中,被警示居家观察,但胡某多次不服从管理,到公共区域活动,被市公安局批准行政拘留5日。

另有雁荡镇樟树下村村民金某,1月28日夜里在隔离观察期间,擅自脱管回家,后被再三督促劝导返回。金某因此被市公安局批准行政拘留10日。

鉴于情况特殊,该三名对象于29日受到行政处罚后,仍将继续居家或隔离观察,等观察结束后再执行拘留。

公安机关提醒,配合乡镇、街道和卫生防疫部门的防疫管控工作,居家、隔离观察对象足不出户、接受管理,是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的义务所在。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对要求,主动服从和配合管理,任何擅自脱离管理行为都将被依法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政策依据

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法律后果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来源:综合象山发布、乐清日报    作者:    编辑:张翟    责任编辑:方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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