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家住萧山的陈大爷膝下有两儿两女,都早已成家立业。三年前,因城中村改造需征用集体土地,陈大爷的房屋正好列入了征迁范围,根据政策可获得70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 2017年,安置房造好后,陈大爷认为家族中只有大儿子育有一子,便决定将该安置房直接送给唯一的孙子,并写下了赠予书。 其他子女获知该消息后,认为大儿子家独得了陈大爷的拆迁利益,因此陈大爷的赡养应由大儿子独自承担。 但在陈大爷的大儿子看来,父亲应当由兄弟姐妹共同赡养,因为房屋是赠予大孙子的,自己并未获利,所以不愿独自赡养陈大爷。 今年年初,陈大爷将大孙子诉至法庭,要求法院撤销房屋赠予行为,并要求归还70平方米的安置房。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陈大爷的房屋赠予行为,陈大爷拿回了自己的房子。 陈大爷的遭遇令人嗟叹,那么,法院判决撤销了陈大爷的房屋赠予行为在法律上有何依据?子女是否有权拒绝赡养? 律师说法: 对此,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佩杰表示,陈大爷把房子给大孙子是一种财产赠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 一定情况下,赠予人对于赠予行为具有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予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予的财产。” 陈大爷虽然书面形式将房屋赠予大孙子,但是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所以陈大爷可以撤销该赠予行为要回房屋。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陈大爷的诉讼请求。 再来说说赡养问题。对子女来说,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能放弃。陈大爷将房屋赠予大孙子,其他子女认为不公平可以拒绝赡养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陈大爷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任意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无论其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均不能成为子女拒绝赡养的理由。 《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虽然陈大爷拿回了自己的房子,但后面的财产分配及赡养问题该怎么解决?沈律师表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现在很多老人都是通过遗嘱形式解决财产分配问题。”沈律师表示,陈大爷之所以会遇到赡养问题,主要原因是财产分配过早,导致子女产生消极情绪,所以陈大爷不妨采取书面遗嘱的形式来解决财产继承的问题,避免上述问题发生。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解决赡养问题,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予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赠予合同中约定赡养义务,可作为解决赡养问题的一种办法。特别是对于膝下没有子女但是有一定财产能力的孤寡老人来说,不失为一种良策。 当然,对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老人自己又没有收入来源的,老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和尽探视义务。 沈律师提醒,“百善孝为先”,关心老人,孝敬老人,让每一个老人都能安享幸福晚年,是全天下子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