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抚养费支付以必要合理为原则,这笔费用不属法定义务范围 余杭晨报讯(记者 李雪红 通讯员 陶蕾)顾某与张某于2017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玉由母亲顾某抚养,父亲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玉独立生活时为止。日前,顾某向余杭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小玉的抚养费(“考前冲刺辅导费”)10万元。 原来,小玉自小在竹笛演奏上具备一定的天赋,想参加艺术类高考考取理想的大学。为了让小玉顺利通过艺考,顾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支付了20万元的考前冲刺辅导费,让小玉突击冲刺,希望通过培训让小玉的文化课水平与艺术水平得到强化与提升。 不过,事与愿违,最后小玉艺考失利。顾某认为,张某理应分担该培训费的一半。但张某认为,“考前冲刺辅导费”不属于抚养费,且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双方争执不下。顾某遂诉至法院。 那么,张某是否需要承担一半的“考前冲刺辅导费”呢? 离婚后,父母作为法定抚养义务人,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要坚持必要、合理的原则,即抚养费应为子女接受教育必不可少。 本案中,由于高中教育或高等教育已经超出九年义务教育的范畴,小玉虽然没有通过高考,仍可以接受其他教育方式。因此,额外支付的“考前冲刺辅导费”不是必要、合理的费用,顾某要求张某给付“考前冲刺辅导费”10万元的主张,超出了必要的抚养费(教育费)范围。 事前,顾某也没有与张某就培训事宜达成一致,且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负担该笔费用,故法院对顾某要求张某承担10万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余杭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手记 离婚之后,许多夫妻形同陌路、互不往来,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永续、亲情长存,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因此发生变化。 面对共同承担的抚养职责,一方面,父母双方应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充分协商子女成长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不得擅自增加对方的抚养负担;另一方面,父母双方应更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配合抚养一方不可推诿、延迟。 孩子是无辜的,已经失去了完整的家,不能再失去至亲的父母。所以,不要让父母之间的矛盾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