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918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每一位司机来说不仅是原则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这份纪要(以下简称“新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在 2017年 1月 17日下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对规范执法标准、统一裁判尺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而此次发布的新纪要,在多个方面均有修改。 新纪要迅速在浙江人的朋友圈刷屏,目前已有不少解读。杭帮侠谷洋律师为大家梳理了可能关注较多的三点: 01 道路的认定 情形: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行为。 新纪要明确以上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也就是说醉酒后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接替驾驶进入小区的,今后在浙江不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谷律师提醒:该行为如果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造成其他危害结果,仍会受到相应处罚。 02 立案标准 情形: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的。 旧纪要规定: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立案查处。 新纪要规定:均立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谷律师分析:可以理解为,旧纪要规定如果现场呼气测试达到醉酒标准,需经由符合规定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测,再确定是否立案查处。 而新纪要规定均先立案查处,如果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再撤销案件。可见,新纪要针对这一点,要求是更为严格的。 03 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变化) 旧纪要规定:针对醉酒驾驶汽车,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新纪要规定:针对醉酒驾驶汽车,对于缓刑的适用,不再限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