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918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每一位司机来说不仅是原则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这份纪要(以下简称“新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在 2017年 1月 17日下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对规范执法标准、统一裁判尺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而此次发布的新纪要,在多个方面均有修改。 新纪要迅速在浙江人的朋友圈刷屏,目前已有不少解读。杭帮侠谷洋律师为大家梳理了可能关注较多的三点: 01 道路的认定 情形: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行为。 新纪要明确以上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也就是说醉酒后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接替驾驶进入小区的,今后在浙江不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谷律师提醒:该行为如果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造成其他危害结果,仍会受到相应处罚。 02 立案标准 情形: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的。 旧纪要规定: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立案查处。 新纪要规定:均立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谷律师分析:可以理解为,旧纪要规定如果现场呼气测试达到醉酒标准,需经由符合规定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测,再确定是否立案查处。 而新纪要规定均先立案查处,如果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再撤销案件。可见,新纪要针对这一点,要求是更为严格的。 03 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变化) 旧纪要规定:针对醉酒驾驶汽车,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新纪要规定:针对醉酒驾驶汽车,对于缓刑的适用,不再限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 大家口中的“醉驾入刑”始于2011年5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8年,很多网友在开吧上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感受到“醉驾入刑”对生活的改变。 有话大家谈 Dusk:我觉得醉驾入刑是对我们女性的一种保护 富成:身体都好多了,现在碰到饭局,一句今天我开车,就没人让你喝酒了。 鲁冰花:对生命有敬畏,自律才自由 永远记忆:现在还有人劝酒,我就和他说,你对我家里人负责吗? 有数据显示: 醉驾未入刑 的前五年(2006.5-2011.4),全国年均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6602起,造成2973人死亡; 醉驾入刑 后的七年(2011.5-2018.4),全国年均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6013起,造成2569人死亡,较“醉驾入刑”前的五年分别下降8.9%、13.6%。 而这还是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分别增长49.6%、80.6%的情况下的数据,可以说醉驾入刑取得了相当的效果。 据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分别同比减少20.7%、20.4%,醉驾入刑有效遏制了醉驾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此次印发的“新纪要”评论员俞柏鸿认为: 俞柏鸿(评论员) 我细细的读了这份纪要,我最大的感受是具体深化和具体细化,“新纪要”在对醉驾的查处和定罪上,更加突出宽严相济,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醉驾者的刑事责任丝毫没有改变,甚至有所强化。我认为这是更加严谨严格的规范,它所彰显的是法律的精细化,刑法的科学化。醉驾入刑8年来已经成为法律影响生活的重大拐点,“新纪要”让这种重要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和延续。 对每一个个人来说,心里应该始终牢记禁区决不能触碰 一旦心中有了侥幸心理,嘴上说着宽严相济,但脑子里只会留下一个字:宽,宽,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