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首席记者 周颖 通讯员 萧公宣) 中风后因家中无人照料,陈师傅被送到一家老年病医院,但入住一个多月后在医院坠楼。警方介入后排除他杀,医院认为陈师傅是自杀,家属认为医院看护不到位,起诉索赔131万余元。 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存在过错?近日,临浦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案。 陈师傅因为突发脑溢血导致了半边瘫,经过一段治疗后仍需长期看护。由于早年丧妻加上母亲年迈,陈师傅到萧山一家老年病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法庭上,陈师傅的姐姐和代理律师称,事发当天,医院来电说陈师傅情绪不稳定,家属随即赶到医院对他进行安抚,在确认陈师傅情况稳定后才离开医院。 在此期间,医院的主治医生虽然让家属签了一系列单据,但没有拒绝让陈师傅继续在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不料,当天傍晚,一名护工看到陈师傅站在窗边,当护工赶去喊人时,陈师傅坠楼了。 原告方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医院官方网站介绍,这是一家专业的老年病专科医院,提供用餐、老人护理、沐浴、心理辅导等一系列配套服务,专门招收日常生活起居不能自理,需要有人照顾,长期需要提供医疗保障及康复的老年人。也就是说,该医院的看护责任与普通医院的看护责任是有区别的。此外,陈师傅在入住前意识清醒,精神良好。 事发当天,医院在明知陈师傅情绪不好的情况下却没有重视,也没有严加看护,致使陈师傅遭受不幸。因此,医院存在重大过错,理应对陈师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的质疑,医院方向法庭出具了一份陈师傅入院后72小时谈话记录,诊断出4项抑郁症。 法庭上,医院方表示:他们是一家老年人综合性疾病治疗医院,提供的是疾病治疗和护理,不是一家监管治疗医院,医院没有专门监管设施。 医院所租赁的房屋建于2014年以前,按照住建部的规定,建筑物的窗户离地面高度为80厘米,但医院的窗实际高度已经达到90厘米,且医院在所有的窗户上都安装了限位装置,最大的开口都没有大于20厘米。 “医院在窗户上安装了限位装置,不强行破坏是不可能坠楼的。公安机关的笔录及证人的证言都可以证明陈师傅是跳楼,可以排除是意外坠楼。”被告方代理律师表示,医院已履行了告知义务,虽然对陈师傅的不幸表示同情和理解,但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没有责任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方所有的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都有调解意向,法庭仍在积极调解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