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于是又找到了小青,再由小青联络了其他3个愿意当“枪手”的同学。每门考试,周付给小青替考费1600元,支付其他3个“枪手”却只有300到500元不等,其他3人并不知道这个情况……
“几个当‘枪手’的学生到案后都很后悔,他们完全不觉得这是个法律问题,就当成一份收入还不错的外快而已。其他同学也有出去打零工赚外快的,他们只是形式不同。”民警叹口气,给几个人好好做了一番普法工作——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涉嫌考试作弊罪,周某已被萧山警方依法刑拘,其他涉案人员,包括4个考生(其中2个是自己直接出面联系周某的)、2个考生家长(直接出面帮孩子联络周某并付钱)、4个替考人员,也全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从萧山警方了解,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杭州首例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考试作弊案件。警方郑重提醒,望广大市民群众能秉承诚信参考的原则,不要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