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平安保险的工作人员说,客户在网上自助购买保险产品时,“投保须知”里对于免责条款写得很清楚,其中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款责任。而且,这部分字体还被特意标粗,十分显眼:“要激活保险产品,客户必须先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以上条款’的按钮。所以,我们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
被告方代理人说,事发地水潭水深不足1米,而柯先生净身高1.63米,一般来讲,这种情况是不足以导致正常成年人死亡的。由此推断,柯先生在墅园水塘溺亡,与他醉酒有着必然的联系。
“事发当天司机和女网友的证言也都可以证明这一点。”被告方代理人说,根据警方调查阶段所做笔录,柯先生当时连手机都无法操作,还坐在马路边干呕,很明显“醉得不轻”,“这时候他的识别、行动能力都大大降低,所以,醉酒是导致被保险人最终溺亡的关键甚至决定性因素。”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提出了不同意见。
朱律师认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醉酒”有两种解释,一种是被保险人醉酒后因其他行为或因素导致死亡的,另一种是因醉酒直接导致器官功能丧失(疾病)而死亡的。而根据《保险法》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他说,柯的死亡属于意外,直接原因是溺水而不是醉酒,所以不应算作免责条款中的“醉酒”一项。
此外,朱律师还指出,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不应认定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