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这起案子吗?
31岁的柯某在杭闯荡多年,从事设计工作的他平时应酬比较多。2013年12月12日一大早,他被发现漂在杭州城北墅园公园的池塘水面上。
警方调查后发现,醉酒的柯某原本打车去城西银泰,但不知什么原因中途下了车,溺水意外死亡。
因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柯某的家属先后将出租车司机、陪酒的客户以及柯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昨天下午,死者家属状告保险公司一案一审在杭州西湖区法院公开审理。
保险公司以死者醉酒为由拒绝赔偿
柯某是江西上饶人。早在2013年11月,他曾花200元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11月25日零时至2014年11月24时。
而就在柯某投保一周后的2013年12月12日凌晨,柯某溺死在城北墅园公园里。
2013年12月底,死者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办理保险理赔,但直到4个多月后,保险公司才以柯某因醉酒发生事故,属于合同约定责任免除事项,拒绝支付保险理赔款。
死者家属一方认为,导致被保险人柯某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并不是醉酒,溺死是属于意外,保险公司以醉酒作为免责的理由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于是,柯某的家人共同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保险浙江公司)索赔10万元人民币。
原告律师质疑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是根据事实,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到,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条款中明确提到免责条款中包括“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由于醉酒导致死亡、伤残或产生其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以不用承担。
而且保险协议里也有对醉酒定义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100mg/ML,事故后的鉴定结果显示,柯某死亡时体内酒精含量达到184mg/ML。
原告代理律师分析说,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的“醉酒”有两种理解,一是被保险人柯某醉酒后因其他行为(如陪酒者冯某、出租车司机祝师傅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因素如溺水而导致柯某身故;二是柯某因为醉酒而直接导致其器官功能丧失(疾病)而身故。
而根据《保险法》有关条款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代理律师认为,柯某的死亡属于外来因素造成的,造成柯某死亡的是陪酒者冯某、出租车司机祝某的侵权行为,两人没有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柯某的死亡属于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
另外,原告方也提出质疑,在签订保险协议时,保险公司有无对上述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柯某,如何告知的,有无书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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