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从其倾倒“天那水”和点火的时间差来看,期间只隔了几秒钟,即使站在他身边的乘客,都来不及作出正确反应,其他乘客更是在瞬间就陷入熊熊大火之中。
以上这些情况,可以清晰地看到,被告人包来旭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极其决绝,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意志极其坚定,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大、极深!
《刑法》有关条款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检察官认为,根据刑法和有关法律,建议对包来旭依法严厉惩处。
辩护方: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的兼职律师金亮新
辩护律师认为包来旭有从轻情节,并且罪有可赦:
案发前,包来旭是守法公民,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和其他不良记录。包来旭离家多年在外打工,踏实肯干一直表现良好,同事和单位领导都对其表示肯定。
包来旭属于初犯、偶犯,没有长期的预谋和策划,包来旭主观上也没有追求后果的发生,也没有想到会造成这么多乘客受伤。
包来旭认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案发之后一直悔恨、后悔自责,希望有机会弥补损失,捐献有用器官给有需要的人,以取得被害人和社会的理解。
包来旭公交车上放火是因为经济困难和疾病的双重打击,这又与包来旭来自落后的西部地区,加上社会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案发前包来旭的肺结核复发难于治愈,情绪失落,对生活丧失信心有关。
最后,辩护律师认为,包来旭目前已经没有人身危险性,无再犯可能,包来旭现在双腿部分截肢,生活不能自理,虽然实施了放火犯罪造成了相关后果,但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而且受伤乘客的巨额抢救治疗费不能算在放火的直接经济损失里。
上午11点半不到,庭审结束,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包括公交车司机等社会各界群众、被害人家属及媒体记者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不过包来旭无一家属到场旁听。
庭审结束前,审判长问包来旭还有没有话说。包来旭没有为自己辩护,但他却说:“为什么当时我拿着针去义乌的大医院、社区医院,没有一家医院肯为我打针?要生活就要工作,但是要治病就不能工作,我觉得生活无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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