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链接:“扬言放火爆炸”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案件】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是指以公开表达的方式使人相信其将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如在公共场所宣称,或者向大众媒体宣传,或者在互联网上宣称,或者向有关部门宣称等,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是指向公共饮用水源、食品或者公共场所、设施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认定的意见》规定,具备主动纠正且社会影响较小,或者采取积极措施且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等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刑事案件】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编造”,不仅包括完全凭空捏造,而且还包括对某种信息进行加工、修改;“传播”,是指将虚假恐怖信息传达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虽向特定人传达但怂恿其向其他人传达,也认定为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4号)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①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②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③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④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⑤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⑥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①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③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④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⑤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原标题:杭州两名男子先后扬言对公交车纵火被警方行政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