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闻客户端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作为衡量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物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适应新形势新问题,打通物业管理难点、堵点,今年以来,杭州市积极推进《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目前,最新的《条例(修订草案)》正在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现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2013年进行首次修订。与现行《条例》相比,《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都有哪些亮点?杭州市司法局立法处相关负责人接受本端记者采访,对此进行解读。 亮点一 把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 长期以来,物业工作处于行业管理范畴内,与基层治理体系的融合度不够。 杭州市司法局立法处相关负责人指出,此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了基层治理的理念与要求,在大量条文中均融入了乡镇、街道、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相关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真正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体系。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率先在地方性法规层面明确了“党建引领”原则,在总则中规定“社区党组织依法依规领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组建多方议事协调机制”,最大程度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城市治理优势。 亮点二 动动手指就能在家开业主大会 传统的业主大会会议形式需要与会业主亲自到场,导致业主大会参会率低,很多需要业主共同决策的事项无法及时作出。而当遇到小区门禁损坏无人维修、电梯坏了没人管等各类物业纠纷时,业主也缺乏及时方便反映意见的平台。 “为此,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维护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并将数字赋能运用于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市司法局立法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业主大会会议的签到与投票表决、对物业服务人的实时评价、物业经营性收支公示与查询等均可通过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进行。业主即便出差在外,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随地投票表决、对物业服务人进行实时评价、查询物业经营性收支等,确保小区各项工作的及时开展、公开透明。 亮点三 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推动产生业委会 实践中,有不少小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导致业主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介绍,《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或者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亮点四 进一步规范公共资金管理 小区物业用房出租、电梯广告、停车收费等物业经营性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类公共资金如何管理使用,极易引发矛盾。《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物业经营性收益的管理使用与公示进行了明确规定。 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当开立经营性收益专门账户,每月定期将上月物业经营性收支项目、金额、摘要等录入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并授权开户银行向该系统推送物业经营性收益账户流水等信息,并强化财务审计制度。 同时,为避免现实中出现的业委会乱用、侵占物业经营性收益的情形,《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使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性收益或者其他资金的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