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邮政、快递行业运输毒品,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一种新型犯罪方式。
为加强对毒品的堵源截流,昨天,省人大常委会上审议的《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对快递物品进行了立法规定:必须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当场封存,用户如果拒绝验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就不得收寄。
快递物品要当场逐件验视内件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通过邮政、快递行业运输毒品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一种新型犯罪 方式,加强对邮政、快递行业的管理,对毒品堵源截流至关重要。
为此,《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
“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应当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存;用户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
如违反以上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房内吸毒,房东须及时报告
草案修改稿规定,“娱乐场所、旅店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巡查制度,履行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并报告涉毒可疑情况。”
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贩卖、提供毒品,不得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为进入经营服务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经营服务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违反该规定,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对经营服务场所罚款5万至2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万至2万元。
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或者出租房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违反规定,未报告公安机关的,可处1千至1万元的罚款。
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
草案修改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
“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治疗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草案修改稿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埋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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