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通讯员 中法 见习记者 王艳颖)前阵子,杭州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盛某将200多万元执行款一次性全部履行到位,并缴纳了3万余元执行费和5000元罚款,终于感觉轻松了。要不是及时回头,他险些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4年2月,盛某的公司与西门子医疗公司签订了一份维修合同,约定以261万元的价格向西门子医疗公司购买维修服务。合同履行完毕,盛某的公司却只支付了60万元,余款迟迟不到位,这让西门子医疗公司很苦恼。2018年1月,多次催讨欠款无果的西门子医疗公司向杭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2019年4月,该公司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承办法官联系盛某后大感意外,盛某不仅申报了公司财产,更主动申报了一辆执行法官没有掌握的公司名下的车。之前又是拖欠余款,又是不履行仲裁裁决,怎么盛某突然这么配合了?承办法官大惑不解。 承办法官再次翻阅案卷,发现盛某公司的资产的确不足以清偿债务,似乎只能终本移送破产了。可就在这时,承办法官注意到,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竟只有1万元。1万元注册资本的公司签下了261万元的维修合同,这怎么可能? 承办法官立即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浙江智慧法院等途径展开调查。原来,盛某的公司成立于1994年,盛某一直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公司注册资本自成立起一直是500万元,直到2017年6月19日才变更为1万余元。巧合的是,2017年5月5日、5月17日、6月1日,西门子医疗公司曾3次向盛某的公司发送书面催款函,要求该公司支付维修合同的逾期款项。从盛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时间节点及500万元缩减至1万元的减资幅度看,盛某有明显的以抽逃出资方式规避履行债务的企图,而他之前的诚恳态度、小额履行、主动申报,只不过是为了掩饰逃避执行的事实。 于是,承办法官再次通知盛某到法院,明确告知其通过隐匿、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让盛某想清楚后果。这下,盛某坐不住了,承认自己与另一个股东将减掉的499万元注册资金按持股比例分掉了,并承诺3天内将剩余债务履行。鉴于盛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法院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以示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