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通讯员 富法 见习记者 王艳颖)2018年12月,富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陆某甲诉陆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陆某甲起诉称,2017年6月14日,被告陆某乙以儿子做医疗器材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了11万元,但既不归还本金,也不支付利息,故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陆某甲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借条作为证据,借条内容为:兹有本村陆某乙向陆某甲借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利息壹分,到半年归还。 然而,在案件送达阶段,被告陆某乙坚称自己仅向陆某甲借了1万元,且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借条相关内容为陆某甲自行添加。开庭当天,法官仔细观察借条原件,发现“壹拾壹万元”中的“壹拾”与其他内容确实有些不同,但因借条内容均是原告陆某甲书写,不同之处并不明显。 有鉴于此,法官就款项来源、借款时间、借款原因、现金交付时的包装等借款细节对原告陆某甲进行了细致询问,陆某甲对答如流。被告陆某乙当庭要求对借条中“壹拾”及“利息壹分”内容是否为事后添加进行鉴定,陆某甲的态度则是“鉴定就鉴定”。 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解释了篡改、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但双方均振振有词,不肯让步。于是,法官将借条移送鉴定机构。移送前,鉴于借条中有争议的疑似添加部分存在肉眼可见的细微不同,法官再次致电原告代理人,希望代理人能劝说原告“迷途知返”,但陆某甲仍旧态度坚决。 数月之后,鉴定意见书送达法院。鉴定意见显示,借条中“壹拾”及“利息壹分”内容为事后添加。面对铁证,陆某甲没了先前的气势,向法院承认了错误,称当时因气恼被告借款后不接电话,就想给对方一点教训,事已至此,后悔不及,希望能撤诉,1万元借款他也不要了。 然而,事情已无转圜的余地。由于该案涉及金额较大,且陆某甲是在鉴定意见出具后才承认篡改了证据,情节严重。不过,鉴于陆某甲意识到错误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富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陆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陆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陆某甲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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